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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正文 发布时间: 11-08-27 10:37:31 , 本文浏览  次
 
联盟基本政策问答
 
 
 
 
1.什么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答: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总则第一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中是什么地位?

  答: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总则第二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3.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意义?

  答:根据《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第一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是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组织,有利于提高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化程度,在战略层面建立持续稳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有利于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有利于促进技术集成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积极推动和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

  4. 构建联盟的指导思想?

  答:根据《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第三条,联盟的构建,要以国家重点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5.联盟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根据《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第五条,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重要的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6. 构建联盟需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根据《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第四条,联盟构建应遵循以下4个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在一定时期内,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2)体现国家战略目标。要符合《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符合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3)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4)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7.联盟成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根据《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第八条,联盟成立需符合以下6项条件:

  (1)要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2)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3)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4)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6)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8.国家科技计划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哪些方面的支持?

  答: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第四章第十八条,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国家科技计划积极探索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方式支持联盟的发展。经科技部审核并开展试点的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鼓励联盟向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咨询库推荐评审专家。国家科技计划根据各自的管理程序反映和征集联盟的科技需求。

  9.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以及各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需遵守以下规定。

  (1)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2)联盟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依据联盟协议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3)联盟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4)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须报科技部批准。

  10.国家对联盟的融资支持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答: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创业投资机构对联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优先支持。

  11.联盟是否可以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

  答: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第四章第二十条,鼓励联盟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科技创新研究。

  12.联盟组织管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主体是谁?

  答: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是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联盟内部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据此向课题承担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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